(2017)豫082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武宣与高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武宣,高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767号申请人马武宣,男,回族,1969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新平,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申请人马武宣与被执行人高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