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4543孙彦章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章,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543号之一原告:孙彦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丁丁。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东路25号2号。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3021房。法定代表人:郭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翘楚,该公司员工。原告孙彦章与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孙彦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彦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章撤诉。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计2446元,由原告孙彦章负担。审 判 长 许 跃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