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苏秀兰与刘振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兰,刘振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684号原告苏秀兰,男,1938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刘振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58年11月7日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兰诉被告刘振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秀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