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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苏秀兰与刘振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兰,刘振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684号原告苏秀兰,男,1938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刘振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58年11月7日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兰诉被告刘振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秀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