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垦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垦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223号原告:马鞍山市中垦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原告马鞍山市中垦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中垦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中垦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垦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中垦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