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898号被告人罗栓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栓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8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栓,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淳化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淳化县城关镇庄头村*组***号。2011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2013年11月12日因减刑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第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栓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栓与朋友张西等人于2016年6月23日晚在本市未央区郑家寺村吃饭喝酒,张西先行离开。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栓等人与张西又在该村万盛快捷宾馆附近相遇,张西因琐事与被告人罗栓的朋友发生撕扯。适逢路人侯巍林在旁观看,被告人罗栓见状对其进行呵斥并实施殴打,张西亦上前“帮忙”。其间,张西持菜刀将侯巍林背部砍伤。经鉴定:侯巍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罗栓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栓酒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对旁观路人随意实施殴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上一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栓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另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1月2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琼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