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立恩与张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恩,张新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653号原告:许立恩,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张新元,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许立恩与被告张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许立恩不能提供张新元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张新元的送达地址,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许立恩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立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昌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