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美艳、王梦洁等与王连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艳,王梦洁,王玠,王连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106号原告王美艳,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宁陵县。原告王梦洁,女,汉族,1995年7月22日出生,住宁陵县。原告王玠,男,汉族,1999年7月6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王连生,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原告王美艳、王梦洁、王玠与被告王连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8月28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美艳、王梦洁、王玠经催交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美艳、王梦洁、王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