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金花与巫惠明、雷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花,巫惠明,雷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81民初634号原告:钟金花,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巫惠明,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雷少红,女,1968年2月4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钟金花与被告巫惠明、雷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巫惠明、雷少红共同返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钟金花明确利息的诉讼请求为:按月利率20‰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钟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巫惠明、雷少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巫惠明、雷少红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9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巫惠明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钟金花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巫惠明、雷少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钟金花��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巫惠明、雷少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水平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