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701号之一原告:邹某某,男,192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满族。被告:孙某某,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3********。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负担258元。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