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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5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701号之一原告:邹某某,男,192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满族。被告:孙某某,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3********。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负担258元。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