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达与大庆市奇跃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453号原告:王达,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原告王达与被告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4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达负担。审判员 王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