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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6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185号原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17层1707号。法定代表人:魏新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中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与太湖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董事长。原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千八百三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一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