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恢3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殿双与被执行人大连航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殿双,大连航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3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殿双,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大连航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曲少杰,总经理。于殿双与大连航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