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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程文强与沈可、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强,沈可,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2034号原告:程文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宽,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可。被告:郑娟。原告程文强与被告沈可、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程文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文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可、郑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文强负担。审 判 员  贾 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