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程文强与沈可、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强,沈可,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2034号原告:程文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宽,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可。被告:郑娟。原告程文强与被告沈可、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程文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文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可、郑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文强负担。审 判 员 贾 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