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49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志峰,男,195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孙吉镇月高村*组。被告周某某,女,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毛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卫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