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梅红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梅红,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171号原告:唐梅红,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张建华,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唐梅红与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唐梅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梅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原告唐梅红已预缴),由原告唐梅红负担。审判员 施鲁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哲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