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6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书文与王九堂、李改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文,王九堂,李改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685-5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文,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九堂,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改风,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书文与王九堂、李改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告王九堂、李改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书文借款人民币985000元,并从2015年3月4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王九堂、李改风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10时至2017年9月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九堂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泰和园商业*****号房产一套,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降价20%后,以1724160元为起拍价拍卖被执行人王九堂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泰和园商业****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