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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374江苏中英钢绳有限公司与徐根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英钢绳有限公司,徐根堂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374号之二原告:江苏中英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镇庙桥村。法定代表人:朱帅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春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根堂,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英钢绳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根堂公路货物��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英钢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英钢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英钢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江苏中英钢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长永人民陪审员  曹 钤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易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