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陕西雪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雪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雪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人:陈维理,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雪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雪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