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汉本、海王绿色生物制品(青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本,海王绿色生物制品(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本,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海王绿色生物制品(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许跃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汉本与被执行人海王绿色生物制品(青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故未能到庭提供相应执行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1执1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靳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