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峰与王士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峰,王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胡峰,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王士才,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峰与被执行人王士才(2017)皖1323民初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士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傅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