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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峰与王士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峰,王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胡峰,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王士才,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峰与被执行人王士才(2017)皖1323民初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士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傅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