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罗维琼,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罗良令,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维琼与被执行人罗良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良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8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赵正雄
代理
审判员 马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昌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