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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354单光英与王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光英,王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单光英,女,194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彐平,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单光英与被执行人王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王彐平结欠申请执行人单光英借款本息共计170000元,被执行人王彐平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单光英7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单光英10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王彐平不能按期如数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单光英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余款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王彐平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1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王彐平已关停的通州区二甲镇金彐生猪养殖场,本院已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冻结补偿金的手续。2017年9月25日本院上门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彐平的下落。经本院至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彐平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确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傅 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