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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马金晖、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马金晖,张丽,马重叶,汪本英,李金广,汪本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5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营业大厅。法定代表人:唐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员工。被告:马金晖,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丽,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马重叶,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汪本英,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金广,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汪本华,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告马金晖、张丽、马重叶、汪本英、李金广、汪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