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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施周伊芳、罗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周伊芳,罗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施周伊芳,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罗阳春,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周伊芳申请执行罗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