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凤凰城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志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凤凰城餐饮有限公司,韩志勇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804号原告:山西凤凰城餐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丽,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志勇,男。原告山西凤凰城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志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凤凰城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凤凰城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凤凰城餐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凤凰城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郭俊芳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