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查振武与吴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振武,吴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56号原告:查振武,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敏,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原告查振武与被告吴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查振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振武负担。审判员  吴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