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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建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刑初4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建在其居住的大邑县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获取毒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元。二、2017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建在其居住的大邑县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获取毒资100元。三、2017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黄建在其居住的大邑县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获取毒资100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黄建在其家中被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现场从黄建家中查获并扣押电子称1台、锡箔纸14卷、自制吸毒工具3个、透明塑料袋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李某、孙某、李某的证言,黄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黄建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处罚。黄建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300元,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电子称1台、锡箔纸14卷、自制吸毒工具3个、透明塑料袋若干系作案工具及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黄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黄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三、对扣押在案的电子称1台、锡箔纸14卷、自制吸毒工具3个、透明塑料袋若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广宇审 判 员  刘晓南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