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1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华传福、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传福,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循四,幸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983执11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传福,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高安市人,住所地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工业园区黄金堆,组织机构代码:558494687。 法定代表人:幸循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幸循四,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幸平花,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华传福与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循四、幸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传福与被执行人幸循四、幸平花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传福申请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张修平(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高安大道以北莲花都市嘉园13幢3层202室(房屋产权证号:高房瑞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修平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高安大道以北莲花都市嘉园13幢3层202室(房屋产权证号:高房瑞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朱建 审判员 丁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