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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5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韩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韩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214-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晓峰,住大连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韩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晓峰名下大连市XX区XX街XX巷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晓峰名下大连市XX区XX街XX巷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617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4617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