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04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4刑初409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驾驶证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31日20时50分,被告人白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B**号小型面包车沿包头市青山区繁荣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丰产道与繁荣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车管所认定,白某某持有的驾驶证系伪造,经检验,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44.5mg/100ml。2、2014年下半年左右,被告人白某某驾车行驶至包头市石拐区时因超速驾驶被交警查扣驾驶证并因驾驶证超分让其重新补考科一,后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路边张贴的小广告,让其按照其本人真实的但已被查扣的驾驶证信息制作了一个新的驾驶证并开始上路使用。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白某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交警查获并向公安机关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另查明,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车行驶至丰产道与繁荣道交叉口时,经交警询问驾驶证情况,被告人白某某主动交代了伪造驾驶证并使用的事实。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证明,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情况说明,违章信息查询结果;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包公交酒检字[2017]第0408号。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中乙醇含量为244.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某血中乙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驾驶证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二、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建蒙人民陪审员  于宝君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