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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党翥鹏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党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传丹,该所教导员。被执行人:党翥鹏,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党翥鹏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党翥鹏名下的贵FCE×××东风牌、贵FHP×××长安牌小型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党翥鹏名下的贵FCE×××东风牌、贵FHP×××长安牌小型客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 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