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子华与刘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子华,刘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23号原告:付子华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延寿县广播事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刘彩华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付子华与被告刘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付子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子华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付子华负担。审判员 吴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