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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子华与刘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子华,刘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23号原告:付子华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延寿县广播事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刘彩华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付子华与被告刘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付子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子华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付子华负担。审判员  吴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