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与黄勇、刘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黄勇,刘珍,黄崇,黄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第23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地址:广西百色市中山二路4号。负责人:梁海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邦,该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赤利,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告:黄勇,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被告:刘珍,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被告:黄崇,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芳,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与被告黄勇、刘珍、黄崇、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玮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