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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美丽与胡桂珍、曹峰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丽,胡桂珍,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304号 申请执行人:李美丽,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袁国斌,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系申请执行人丈夫。 被执行人:胡桂珍,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曹峰,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李美丽与被执行人胡桂珍、曹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李美丽申请撤销对(2017)内0602执230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