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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928孙林与惠龙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惠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孙林,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惠龙成,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现下落不明。孙林与惠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惠龙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林支付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其中36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另40000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406元(此款已由孙林预交),由惠龙成负担(孙林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406元由惠龙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惠龙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林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40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惠龙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惠龙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向惠龙成户籍地社居委进行调查,亦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惠龙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本院执行,尚未执行到位7840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森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