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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8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雪龙与任志龙、王利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龙,任志龙,王利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8270号原告:王雪龙,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敏,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龙,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被告:王利文(曾用名王犁文),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王雪龙与被告任志龙、王利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雪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龙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雪龙负担。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露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