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77号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高密经济XXXX的债权人民币XXXX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乙在高密经济XXXXX的债权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