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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77号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高密经济XXXX的债权人民币XXXX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乙在高密经济XXXXX的债权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