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浩与廖炎宏、王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廖炎宏,王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744号原告:王浩,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炎宏,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王水琴,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王浩与被告廖炎宏、王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浩未按法律规定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浩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亮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