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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阎小伟与杨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小伟,杨瑞香,张海阳,闫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433号原告阎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姗,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瑞香。被告张海阳。法定代理人杨瑞香,身份,系张海阳之母。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森,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敏。原告阎小伟诉被告杨瑞香、张海阳、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114元,减半收取3557元,诉讼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梓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