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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行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宾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宾,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283号原告徐宾,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道办事处和盛苑居委会物业管理人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凌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委旅游发展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宾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宾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的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宾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戚忠东审 判 员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