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申请执行段升能、杨定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段升能,杨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住所地会理县迎宾大道58、59、60号。法定代表人:杨华纲,系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段升能,男,生于1976年2月29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杨定珍,女,生于1979年11月17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申请执行段升能、杨定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升能支付申请人本金17000元,利息4000元,此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案款16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会理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