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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严浩铭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浩铭,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544号原告:严浩铭,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广场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浩铭与被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敏超书 记 员 谢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