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永飞,江秀娟,张云换,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永飞,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江秀娟,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云换,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红卫,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飞、江秀娟、张云换、王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