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44号原告蔡某,男,生于1978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姚某,女,生于1987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原告蔡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长 梅景宏审判员 王淑兰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