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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洋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349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汽配路庄周小区北门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92813247R。法定代表人:金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洋洋,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