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财保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曾秀心、厦门荣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秀心,厦门荣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124号之一申请人:曾秀心,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胎森,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厦门荣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22号之一第十八层1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8097760E。法定代表人:张荣光。曾秀心与厦门荣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0582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已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