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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财保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曾秀心、厦门荣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秀心,厦门荣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124号之一申请人:曾秀心,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胎森,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厦门荣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22号之一第十八层1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8097760E。法定代表人:张荣光。曾秀心与厦门荣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0582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已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