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贵亚与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亚,朱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284号原告:陈贵亚。被告:朱静。原告陈贵亚与被告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贵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37000元。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12月1日至21日,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8万元,其中15万元的本金约定有月利率2%。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提供包括住址在内的被告基本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状所记载的被告住址错误致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又未能按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贵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治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