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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光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6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光华,男,1969年8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刑事拘留,8月9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华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进行庭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黄光华到大屯煤电公司职工医院住院部二楼201室病房内,看到房间内1号病床旁的床头柜上放着正在充电的李某1的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311元),被告人黄某趁在病房内李某1的妹妹李某2(聋哑人)不备,拔掉手机充电器,强行将手机拿走。案发后,涉案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照片,作案电动车照片,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沛价证刑(2017)151号价格认定结论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翻译人员工作证,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供述,被告人黄光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黄光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光华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光华犯抢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光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光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新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