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付孝云与付玉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孝云,付玉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4813号原告:付孝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付玉洪,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付孝云与被告付玉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付孝云以被告付玉洪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孝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付孝云负担。审判员 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