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行审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林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林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680号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中)28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杰,局长。被申请人刘林风,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卫计征字(2017)第06-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清 来自: